新交建管〔2024〕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一)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网上申请、受理和查询。通过登陆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的交通职业资格网网上办理平台(https://www.jtzyzg.org.cn),按注册类型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向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准予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颁发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注册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接收电子注册证书。
(三)《办法》施行前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按要求完成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执业。
《办法》施行前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登陆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的交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系统(https://edu.jtzyzg.org.cn)进行学习。
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及聘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及聘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向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核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对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1日